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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25  文章来源: 国际处  浏览次数:

关于下发《贵州财经大学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弘扬和传播中华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国际化办学的发展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派是指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委派或安排到国外学校担任教学或管理工作的行为。

教师出国进修、培训、访问交流学习的不适用于本规定,按《贵州财经大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商教师工作处、教务处以及各个学院,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公派教师选拔考试,具体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目前外派工作主要是针对孔子学院的教学需要,学校文传学院、外语学院前三年每年应当选派2-3名教师参加选拔,其他各个学院的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愿意参加报考的,各学院及部门应大力支持,鼓励报考。

今后随着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的力度加大和教学需求,将根据实际需要选派更多专业的教职工。

第六条 外派人员的管理统一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有关外出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负责外派人员国外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对于凡是积极报名参加公派教师选派并参考的教职工,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并报销考试的往返交通费(异地参考,具体报销标准按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派考试并参加培训,获得外派资格的人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并报销其参加培训的往返交通费(培训费、住宿费等由国家承担)。

第八条  通过国家公派选拔的人员外派的,外派期间的报酬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自行安排的外派人员参照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第九条  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委派或安排到国外任教的教职工,服务满一年,没有任何违纪违规,完成国外教学工作任务的教职工,除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在国外获取相应报酬外,学校还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6000元,不满一年的不予奖励。

2.在国外服务期间的国内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3.在国外服务期间的校内基本工作量视为其已经完成。

4.在国外服务期间的教师继续教育课时量视为其已经完成。

5.在国外服务满一年的,视为其已经担任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

6.在国外服务满一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优秀,评选先进时各学院、各部门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对于到国外任教服务满一年,没有任何违纪违规的教师,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时,只要满足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职称评审申报的有关文件规定,即可优先推荐申报。

对于《贵州财经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2〕2号》文件规定中的相关附设条款,不予执行,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编行政管理人员到国外任教服务满二年的,回国后,在岗位职务竞聘上,同等条件下学校将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如果在外任教服务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教职工,除根据国家法律追究有关法律或经济责任外,上述激励措施一律取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师工作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财经大学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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